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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网店经营依法登记势在必行,“零星小额”究竟怎么界定?专家这样说……

2023-02-15 20:39:28 225

摘要: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张维今年以来,线上经济在应对疫情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积极作用,消费者权益保障问题也随之放大。在电商狂欢节“双十一”前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不仅将网络社交、直播平台纳入监...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张维

今年以来,线上经济在应对疫情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积极作用,消费者权益保障问题也随之放大。在电商狂欢节“双十一”前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不仅将网络社交、直播平台纳入监管,而且对免于市场主体登记的“零星小额”进行明确界定,将与线上线下一体监管、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精神贯彻落实,并进一步压实了电子商务法下的平台主体责任。

在由中国政法大学商法研究中心主办的“网络交易监管与市场主体登记”研讨会上,业内专家认为,将“零星小额”电商纳入市场主体登记范畴,是将电子商务活动全面纳入法治轨道的必然,有利于促进电商经济的良性发展,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图为研讨会现场

发展后规范欠账多

重建电子商务文明

中国电商经济发展迅猛。

今年7月,商务部电子商务和信息化司发布的《2019中国电子商务报告》显示,去年全国电子商务交易额达34.81万亿元,其中网上零售额10.63万亿元,同比增长16.5%。电子商务从业人员达5125.65万人。

今年疫情期间,“宅经济”的陡然走红,让电商经济更是走上了一个快车道。仅从农村来看,据商务部统计,2020年一季度农村电商突破1300万家。

无论是对于就业还是经济发展或是造福消费者,电商经济的贡献都毋庸置疑,但问题同样不可忽视。在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教授看来,互联网经济野蛮生长中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需要通过加强监管来解决。“先发展后规范、只发展不规范欠下的历史积账比较多,消费纠纷投诉量居高不下,互联网金融领域P2P的爆雷,还有私募股权基金乱象都证明了这一点,如果只讲发展不讲规矩,最后每个人都受害。”

刘俊海认为,将电子商务活动全面纳入法治轨道,有助于促进电子商务市场的大发展和大繁荣。“互联网再大也大不过法网”,理由有三:互联网主体不虚拟;标的不虚拟,包括商家交付的商品或服务,消费者支付的价款;法律关系的内容不虚拟。

刘俊海认为,不应对最近国家出台的一系列与互联网经济、数字经济、新业态的监管和法治化建设进行误读,事实上它并不代表政策对电商乃至互联网行业的“不利”,而是“为了让所有电商活动都纳入到风清气正、海晏河清、诚实信用、公平公正、多赢共享、包容普惠的法治轨道上来,重建国家的电子商务文明。

征求意见稿所体现的精神正是如此:对网络交易监管与服务发展的基本原则,经营者市场主体登记,经营者信息公示等多个方面作出规定。

“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征求意见稿中的这句话被解读为:在现行监管路径下,市场主体登记是市场监管的先行棋。

登记体现公平竞争

有利于保护消费者

那么,市场主体登记尤其是零星小额经营者的登记是否有必要呢?

有观点认为,这种要求过于苛刻,可能会对小微电商店主形成更高的准入门槛,压缩了小微商家的生存空间。

在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党委副书记朱晓娟教授看来,将“零星小额”经营者纳入市场监督管理的视野是必要且正当的,这是由“零星小额”经营者作为商事主体的地位所决定的。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电子商务法研究中心主任薛军说,如今的市场主体登记制度更多具有身份确认的色彩。“在这样的情况下,强调经营者,无论其从事经营活动的渠道是线上还是线下,抑或是线上线下融合,都需要办理相应的市场主体登记,符合我国立法的整体框架,有利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避免监管套利。”

薛军补充说,从世界范围看,对从事经营活动的主体,采取一定的方式来予以确认,也是国际通行的做法。从这个角度看,征求意见稿的整体思路值得肯定。以所从事的业务是电子商务为理由,主张不需要办理登记,是站不住脚的。

薛军认为,目前实施的市场主体登记制度在实际运行中,是否给相应的经营者造成了不合理的负担,是另外一个问题,可以在改革中不断解决,但不能作为反对电商经营者需要办理登记的理由。

刘俊海则认为,国家关于商事主体登记的门槛已经大幅降低,为全面推行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商事主体登记提供了宽松、良好的法律环境。

实行登记制度,更被认为有利于平等竞争。“有的登记,有的不登记,会带来不公平竞争的问题。”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数字经济与法律研究中心汪庆华说。

“我国商事主体登记制度实行的是原则登记例外豁免的制度。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的市场主体登记,是我们国家商事主体登记制度的组成部分,电子商务法也体现了这一原则,既然法律规定了零星小额是例外豁免的情形,就有必要明确零售小额的标准,认为不应制定该标准的主张会导致架空电子商务法原则登记的规定。同时商事制度改革几年来,小经营者市场主体登记已很便捷,成本几乎可忽略,并不构成经营门槛。”北京工商大学商法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市电子商务法研究会副会长吕来明教授说。

而除了线上线下,还有电商平台里的各经营者之间的平等。刘俊海指出,市场主体登记是商事主体平等性原则的要求,要让线下的实体经营者和线上的网店经营者公平竞争,让电商平台里的各经营者公平竞争。

市场登记对于保护消费者权益更是意义重大。刘俊海说,坚持商事主体登记原则,有助于尊重和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安全保障权、隐私权、监督权等一系列民事权利,特别是解决消费者知情权的问题。“如果消费者知道商事主体、卖家的信用记录,甚至包括公司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控制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诚信记录,他就可能避免走很多弯路。”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经济学院教授孙颖认为,经营主体纳入登记范围,对于消费者遇到假货和虚假广告等问题,“找到他们”进行维权非常重要。

中国社会科学院评价理论研究室负责人、副研究员王雪峰认为,市场监督管理的理念和方式正向“诚信监管”方向转变。就市场主体登记问题而言,“你如果是一个守信者,为什么不敢亮你的身份?所以登记是基于底线思维”。

中央财经大学研究员、河北大学管理学院副教授李梦娟则说,所有经营者都应该纳入登记范围,不应有过多豁免权,“我们应对网络登记一体化推进”。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数字经济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汪庆华指出,市场主体登记本身也是一个保证公平竞争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机制。“即使对于‘零星小额’有不同的认识,也不能借此否认市场主体登记的必要性和现实性,市场主体登记是非常重要的市场秩序的一个有效的保证机制。”

普遍登记势在必行

跟上税收减免政策

“零星小额交易活动”如何界定?

关于市场主体登记,另一个争议点是如何界定可免于市场主体登记的“零星小额交易活动”。网店经营额呈现出“金字塔型”分布,腰部以下的小微电商数量占比最大,“零星小额”这道门槛究竟在哪里截断,备受关注。

2019年开始实施的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零星小额交易活动”可免于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对于零星小额交易活动没有进行具体的说明和限定。

征求意见稿采用了“明确统一的交易次数+地区差异化交易金额”的判定框架,给出了具体的界定标准,规定“零星小额交易”是指网络交易经营者年交易不超过52次且年交易额不超过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同一经营者在同一平台或者不同平台开设多家网店的,各网店年交易次数、年交易额合并计算。

吕来明认为标准应全国统一,理由是互联网经营者区别于线下最大的特点是打破了物理空间的界限,不分地域,平台内经营者的营业收入取决于网店流量、搜索排名、评价等,与经营者住在哪个省市无关。

朱晓娟也认为有必要确定一个统一的标准,“电子商务的无域性早就突破了地域,地域考量标准的科学性以及正当性就不存在了”。

吕来明同时指出,具体数量应该进一步调查,参考主要电商平台内经营者“僵尸网店”的平均营业收入或个体工商户定额征收中核定营业收入的全国平均数,确定一个简易操作的数,比如说5万、8万、10万等,实践中小微经营者免税的月营业额也是一个整数,以前是3万,现在是10万。绝对地以上一年度私营单位的人均工资收入为标准依据不足,去年全国私营单位平均收入5万多,非私营单位平均收入9万多,为什么要以非私营单位的平均工资收入这个低的标准?而且统计局统计平均工资收入精确到个位数,若以此为根据确定登记与否,这在实践中核对起来难度非常大,而且年年变化,成本很高。

朱晓娟则不赞同这一说法。“商业的发展快速性是我们没有办法预知的,我们可以确定一个标准,由相关统计部门每年公布(如年均工资、收入等)出来成为一条红线,成为一个具备可操作性的统一的标准,并由专门部门规定当年的标准。

汪庆华认为,“零星小额”的界定是为了规范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要求必须进行的工作,现有的界定有一定的合理性。在认定“零星小额”时,不能简单地把无证无照的措施手段搬到线上,虽然线上线下一体监管、平等监管,还是要考虑到线上的经济和线下发展空间的特点和可能性。建议全国统一标准,并可以按照单个平台的销售额计算标准。

“现在登记是非常简单的,也没有什么成本,最重要的是一个纳税的问题,其实不在于登记的问题。”汪庆华同时道出了大量自然人网店不愿登记的顾虑。

中央财经大学研究员、河北大学管理学院副教授李梦娟指出,“零星小额”交易标准,应该结合电商税收征管和工商管理一体化予以制定。所有的电子商务交易经营主体都要进行登记,登记之后可根据交易额与交易频次,由税务部门根据其税收负担能力,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当前,为加快建立税务管理和工商管理信息的共享机制,从加强税收征管的角度来讲,不应制定“零星小额”交易的固定标准,对电子商务经营主体不应该在工商管理层面给予过多的豁免权。在电商经营主体的工商登记方面,对于电子商务法中有关滞后的条款可以根据发展需要予以突破。

来源:法治日报

编辑:韩玉婷 季天 李金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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