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日,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微商销售假烟非法经营案。林某与李某系男女朋友关系。自2020年5月开始,林某在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微信朋友圈内销售卷烟(其中包括部分假烟)。李某明知林某无烟草专卖零...
近日,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微商销售假烟非法经营案。
林某与李某系男女朋友关系。自2020年5月开始,林某在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微信朋友圈内销售卷烟(其中包括部分假烟)。李某明知林某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仍然按照林某的要求,帮助林某在微信中接单,协助林某进行卷烟交易。2020年11月至2021年2月期间,林某、李某在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微信向祁某销售卷烟价值为717,296元,公安机关查获的林某购买的尚未销售的卷烟价值124,711.63元,故二人非法经营数额总计842,007.63元。
2020年8月至2021年2月期间,被告人祁某在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该微信向肖某及他人销售卷烟价值为446511元,公安机关查获的祁某购买的尚未销售的卷烟价值646.33元,故祁某非法经营数额总计447157.33元。
2019年8月至2021年2月期间,被告人肖某在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向他人销售卷烟价值为279519元,公安机关、烟草专卖机关查获的肖某购买的尚未销售的卷烟价值16712元,故肖某非法经营数额总计296231元。
芦溪法院审理认为,林某、李某、祁某、肖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其四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林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判处李某、祁某、肖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4年不等,并处罚金。查获的卷烟均予以没收;退缴的非法所得均予以没收。
来源:芦溪县人民法院